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5号)
(八)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44号)
(九)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12号)
(十)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7号)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2.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促进农业生产土地供应
1.根据财税〔〕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策的通知》(财税〔〕58号)第四条规定,自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0号)第四条规定,自年5月1日至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十二)农业技术咨询、农业技术开发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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