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怀胎,满心欢喜迎来新生命的诞生,然让人心痛的却是婴儿出生9小时后却匆匆离去,医院争执的焦点。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医院诊疗行为规范与婴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生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男婴出生急转儿科治疗
年12月3日,医院产科待产。入院经诊断,B超提示脐带绕颈两周,胎膜早破,顺产可能出现脐带脱垂,羊膜腔感染,羊水栓塞,胎儿窘迫,死产,新生儿窒息需抢救甚至死亡等情况,未排除胎儿发育畸形可能。院方将情况告知了林女士及其丈夫余某,他们表示理解,并在《产科知情同意书》上签署了坚持顺产的意见。当晚21时40分,林女士产下一足月男婴。22时15分,新生儿因“呼吸促伴肤色发绀35分钟”转入该院儿科。入院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或是先天性心脏病,医院根据诊断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4日3时,患儿在抢救台生活,反应差,全身发绀,监测血氧饱和度下降至55%左右,即予气管插管正压呼吸。医院医生会诊意见:先天性心脏病可能性大,未排除肺炎及其他先天发育异常的可能,结合患儿病史及相关检查。因病情危重,可危及生命,院方向林女士及家属交代病情,医院进一步检查及治疗。林女士在病情记录中签署了“了解病情,同意目前治疗”。4时30分,病情趋于恶化。6时30分,抢救无效,临床死亡。5日下午,医院。双方因新生儿死亡原因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林女士及其丈夫诉至法院,请求院方赔偿损失78万余元。
医院就死因各执一词
家属方认为,医院诊疗不规范。一是主治医师在发现胎儿脐带绕颈后未尽相关诊疗义务,致使林女士选择顺产这一风险较高的生产方式,从而导致婴儿在生产过程中因缺氧、窒息吸入羊水后引发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对婴儿死亡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二是院方未发现新生儿肺不张这一病情,延误了最佳治疗期间,存在医疗过失。三是被告护理措施不当。院方医护人员在气道未处理好之前就已经开始采取正压呼吸,严重违反了诊疗程序。在患儿转入儿科1个多小时后方对患儿采取气管插管措施,延误了治疗时机。医护人员因无执业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护理不规范,危重病人无上级医师会诊,无会诊记录、抢救治疗方案、转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医院方认为,自身诊疗规范,救治行动不是直接引起男婴死亡的原因,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一是按照诊疗原则,脐带绕颈2周,胎心音无异常者并不是剖产指征。二是孕妇孕期无系统产检,无做“三维B超”等检查以排除胎儿畸形,且入院后已知胎儿有畸形的可能。三是我院医生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入院时已详细告知孕妇家属,脐带绕颈两周,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等顺产分娩风险及剖宫产的利弊,二者表示理解,并于产科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且分娩前,已邀请儿科医生在分娩现场做好抢救准备工作。四是针对未发现肺不张这一病情,不存在医疗过失,进行了及时处理,病情发生变化,也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医院治疗,且多次与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医院取得联系,但都回复暂不出诊,已是竭尽所能地救治病儿。五是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已进行积极抢救治疗,病情无法逆转,最终死亡,抢救治疗措施及时合理。六是患者尸体解剖结果提示,患儿先天性肺部发育畸形,右肺为4叶,先天性肺部发育异常,影响肺通气和换气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鉴定:患儿死亡与院方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
年1月,某大学法医鉴定,男婴符合因患羊水吸入性肺炎、肺不张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江门医学会于年7月鉴定,未发现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医方产科、儿科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患儿出生后不足10小时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方的诊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根据林女士一方的申请,于年2月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医院方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林女士分娩过程中及新生儿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但现有资料在对新生儿出生后到转入新生儿科前35分钟内病情变化缺乏详细的记录,存在不足;认为不排除产科医生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在疏漏,一定程度延误患儿的救治。医方存在的不足在患儿死亡后果中属轻微因素,过错比例为10-20%。
判决:医院方赔偿.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女士之子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院的诊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在林女士分娩过程中及新生儿抢救过程中已尽了告知义务,并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其产科和儿科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多处诊疗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医院赔偿,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证据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虽然患儿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院的诊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医院在对新生儿出生后到转入新生儿科前35分钟内病情变化缺乏详细的记录,存在不足,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在疏漏,在患儿死亡后果中有轻微过错,酌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林女士一方因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为.82元,医院应赔偿.18元,减除已支付相关费用元。另林女士仍欠.82元医药费未付,医院已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张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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