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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5 2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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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药存在临床研发困难、安全性信息缺失,成人药品直接应用于儿童会导致剂量不准确、生物利用度改变、儿童依从性较差等一系列困难,药物开发尤其是新药开发更易将成人人群视为其主要市场,对儿童的潜在治疗研究往往是片面的。各国都在通过一揽子的政策、法规和支持措施,激励儿童用药研发,欧盟早在年起就规定新药申请必须提交儿科研究计划,在药品开发早期阶段鼓励药企开发儿童用药。我国药监局药审中心亦逐步形成以着力解决儿童药难题为核心目标,发布了超12项技术指导原则,鼓励儿童用药创新研发。

本文结合“专精特新”CRO对儿童用药临床研究的项目经验,梳理了部分儿童用药临床试验申请准备要点,以供参考。

一、儿童用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首次人体试验策略决定儿童用药的非临床研究策略。

1.1通常在儿科试验之前,先在健康成人进行人体首次(FIH)试验时的非临床研究策略

根据ICHM3,这种策略通常包括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安全药理学和遗传毒性试验。ICHS6的原则也适用。支持成年人FIH试验的毒理学试验可进行两种种属的标准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或者,一种或两种种属试验可采用幼龄动物开始给药,并在一些种属上持续给药至成熟。幼龄动物中的试验应包括附加的、相关的终点指标。包含幼龄动物的策略可能更有效,因为它可支持在成人FIH试验之后不久即可启动儿科患者临床试验。

1.2在没有任何先前的成年患者或健康志愿者数据的情况下,对儿科患者进行给药的非临床研究策略

例如,仅存在于儿童中的危及生命或衰竭性的疾病,或者当药物无法安全地给予成年志愿者时,在这些情况下,FIH试验将在儿科患者中进行,非临床项目通常将包括一种啮齿类动物JAS(幼龄动物试验)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JAS。与成人用药所需一样,进行安全药理学和遗传毒性试验,虽然这些试验不需要在幼龄动物中进行。

如果药物拟用于治疗慢性儿科疾病,应在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中进行慢性毒性试验。这些试验中的至少一个,应在与拟用患者人群最低年龄的发育相匹配的年龄时开始给药。原则上,与儿科患者最低年龄发育相对应的年龄开始给药的慢性毒性试验,可足以涵盖儿科应用的所有年龄和给药期限。这些可替代成年动物慢性毒性试验和一个单独的JAS。有必要进行对生殖毒性和致癌性潜力的进一步非临床评估。

根据ICHS6,对于生物制品,当需要进行幼龄动物试验时,幼龄动物试验应限于相关种属。无创安全药理学终点指标可纳入幼龄动物试验中或标准的非人灵长类动物(NHP)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遗传毒性和致癌性潜力应根据ICHS6所述进行阐述。断奶前NHP中的JAS通常在动物10至12月龄时开始进行,因此限制了最低儿科年龄覆盖范围。断奶前NHP的JAS应仅在首次和主要是新生儿临床使用药物,并且非临床安全性评估的替代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在断奶前对NHP直接给药的试验需要大量成年母体动物来填充一个相对较小的JAS。因此,应基于临床担忧来明确地证明设计和终点指标的合理性。设计预期也应该是灵活的,例如性别分布和起始体重的变异性是可预期的。在JAS对于支持最低儿科年龄不可行的情况下,如果可获得且相关的话,应考虑替代方法(如体外试验、转基因动物模型、替代分子)。

1.3儿童抗肿瘤药物的非临床研究策略

在儿科患者中进行的大多数抗肿瘤药物研究的一般范例是:首先确定在成人群体中的相对安全剂量,然后在初步的儿科临床试验中评估按比例降低的剂量。ICHS9列出的非临床试验建议也适用于儿童人群。一般不会为了支持癌症治疗纳入儿科肿瘤患者而开展幼龄动物研究。只有在认为人体安全性数据和已有的动物试验数据不足以支持拟在相应年龄段儿童人群中的安全性评价时,才考虑在幼龄动物中进行研究。

二、儿童用化药CMC研究要点

我国鼓励注册申请人针对儿童药物开发中的技术问题与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沟通和讨论,促进儿童药物的研发,满足儿童用药需求。

结合我国实际,儿童用化药CMC研究需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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