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机构应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转会诊制度,及时将有需要的孕妇转诊至与其合作的产前诊断机构。1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其中,《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指出,产前筛查机构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设有妇产、超声、检验等科室,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具有开展临床咨询、助产技术、超声产前筛查等专业能力,可独立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或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开展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相关采血服务。
同时,从事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从事临床咨询的妇产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5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配备至少2名从事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其中1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同时,产前筛查机构应开展常见的胎儿染色体病、开放性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常见严重的胎儿结构畸形等产前筛查工作;建立追踪随访制度,对接受筛查的孕妇进行妊娠结局追踪随访。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指出,产前诊断机构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项目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设有妇产、儿科、医学影像(超声)、检验、病理等科室,具有独立的遗传咨询门诊,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有能力独立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超声)、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胎儿病理等技术服务;可独立开展分子遗传或按照有关要求与有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相关服务;鼓励有能力的产前诊断机构独立开展分子遗传项目;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等。
同时,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产前咨询的妇产科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儿科医师、2名细胞遗传实验室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5年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国家卫健委提出,要完善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网络。产前筛查机构与产前诊断机构之间要建立转会诊关系,由产前诊断机构落实多学科转会诊、追踪随访、疑难病例讨论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对有合作关系的产前筛查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此外,产前筛查机构与产前诊断机构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在本机构进行筛查或诊断的孕妇建立信息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期应为15年。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刘欢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