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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 16:33:00

来自西安的韩先生表示:自己有活泼可爱的小外孙女程程(化名)在年4月12日,程程因上呼吸道感染,于当日上午9:30时到陕西省第四院儿科门诊就医,在候诊时,程程突然发高烧至41.6度还伴有猛烈抽搐,被值班医生赵大夫送进儿科门诊抢救室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该院的医护人员不按《对急诊高烧患者的抢救流程指南》行规进行抢救,而是反向操作,不按行规让患儿侧卧防止患儿窒息,而是让患儿母亲将患者抱在怀里。不是给患儿松衣解带,通风散热,而是要用小被子把患儿紧紧包住,连光着的脚都要包住,大夫说是怕患儿受到冷空气刺激。在4个多小时的抢救治疗中,没有按行规操作给原告做任何降温退烧处理,没有用任何退烧针和退烧药,也没有做任何物理降温,致患儿病情持续恶化、加重。直至患儿的脑神经烧坏,造成了不可逆的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一级伤残)。

在对病情危重的患儿抢救1小时15分钟时,在患儿病情高危高烧不退丝毫没有好转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双双离开了抢救室,终止了抢救,再没回到抢救室。1个多小时抢救室内没有任何医护人员,任由患儿病情持续恶化。在该院极不负责任的抢救治疗过程中,使患儿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命悬一线。患儿家属冒着患者生命危险拨打了急救,把患者转到西安市其他儿童医疗机构,途中患者休克七天后才醒,送到时患儿的八项生命体症全部是危,至今依靠连续服用副作用极大的抗癫药和激素维持。

后经急诊抢救31天,昏迷7天,患儿的生命保住了却落下严重的残疾、患儿没有了意识,不会说话,不能站立,不能正常饮食。至今病情依旧,止抽,靠服用激素药维持体态。作为患儿的家人对此遭遇深感痛心疾首,为此提起了诉讼,控告陕西省第四院的恶劣行为。

没曾想,该院在得知诉讼后,竟然对患儿在院里的四个多小时的病历做了多处篡改和伪造。伪造了病历页“拒绝或放弃医学诊治告知书”,患者家属签名处却是医生签字,和患者家属的签名字迹相差千里,肉眼可辩。此伪造页明显是为推卸医疗重大过错责任。

在韩老先生的诉讼过程中,一审审判对于原告控告被告方的重大过错,没有做任何质证,对原告方律师两次提出对病历真伪笔迹鉴定申请,一审仍然认为,被告方的造假伪造病历,不是本案需要查明的,断然拒绝。

在明知道在病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还强烈要原告同意用造假病历去做医疗过错鉴定。在审判现场,也是对原告方及律师态度粗暴,用接二连三的发问方式,大声嘶吼向原告方律师发问:“医疗过错鉴定做不做?”律师被吓得不敢做声,该审判负责人又大声发问,原告方律师吓得小声说,你给我们十天时间,让我们回去商量商量。该审判负责人一拳砸在原告方桌子上说:“不行,现在就说。”吓得律师不敢说话看着身边坐着的原告母亲。该审判负责人又追问:“原告医疗过错鉴定做不做”。原告母亲:“不做”,审判负责人:“为啥不做?”原告母:“病历造假”审判负责人说:“好,庭前调查结束,书记员发传票6月10日开庭宣判!”最终以原告方不同意拿伪造病历去做医疗过错鉴定,就此驳回原告方诉求。

在二审上诉中,二审是在政法队伍整顿期间,二审审判负责人起初对原告的遭遇非常同情,对被告方人员的恶劣行径也非常愤怒。但后来审判结果(()陕民终号)却维持了一审判决。这让韩先生和家人体会到似有无形的力量在操控,让普通老百姓诉讼无门。

事后韩老先生先后多次给陕西省高院,西安市中院、西安市政法委等省市区领导机关寄发状告材料均无回音后寄给相关上级管理部门驻陕督导组的材料,被批转到西安市中级法庭,本应该法庭应该调查过问的事,不知为什么又把材料转到了新城区,新城区又将材料转到了一审法庭。而一审的审判负责人把韩先生叫去表示他们没有纪检部门,事就这样不了了之,没了下文。

韩先生不知道为什么这样明显和严重的医疗过错事故,在追求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竟然如此艰难,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组成部分,通过受理、查处并裁决民间案件,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如果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医疗误诊也是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患者治疗是有一定的最紧急的治疗时间的,错过这一时间会让患者遭受更大的痛苦,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患者死亡。延误病人最紧急的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治疗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误诊错过最紧急的治疗期赔偿,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

患者怎么做:

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需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治疗过程,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医疗机构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医疗机构要组织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如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亲属可向院所属的区医学会申请,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进行诉讼,患者或患者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患者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韩先生在此呼吁,希望能够就自己小外孙女的情况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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